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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将二百八十条*三款的犯罪对象扩大到身份证件,并对件的范围进行界定。其不是单指居民,还包括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,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。
3、增设罚金刑。针对原刑法*二百八十条*三款伪造、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增设“并处罚金”的条款,同时对该条前两款均增设罚金刑,从而加大处罚力度,弥补了原条款中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的漏洞。
4、在刑法*二百八十条后面增加一条使用虚件罪,作为*二百八十条之一,对在地区规定应当提供身份明的活动中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,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刑罚。